经文研读
加拉太书 2:16 — 因信称义,而非因律法的行为
保罗宣告:人称义不是因律法的行为,而是借着在耶稣基督里的信心;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能因律法的行为称义。
经文
- 16.既 知 道 人 稱 義 不 是 因 行 律 法 , 乃 是 因 信 耶 穌 基 督 , 連 我 們 也 信 了 基 督 耶 穌 , 使 我 們 因 信 基 督 稱 義 , 不 因 行 律 法 稱 義 ; 因 為 凡 有 血 氣 的 , 沒 有 一 人 因 行 律 法 稱 義 。yet knowing that a man is not justified by the works of the law but through faith in Jesus Christ, even we believed on Christ Jesus, that we might be justified by faith in Christ, and not by the works of the law: because by the works of the law shall no flesh be justified.
这段经文的意思
加拉太书 2:16 提出一个反复出现的主张:人不能因律法的行为称义。保罗先从反面陈述(“不是因律法的行为”),再从正面肯定(“乃是因信耶稣基督”),并在经文末尾以总结形式重申(“凡有血气的,都不能因律法的行为称义”)。这三重陈述是刻意为之,强调律法行为与信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得以在神面前站立的根基,而唯独后者才成立。
中间的子句将说话者从泛指的“人”转为第一人称复数(“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保罗将自己列于那些已信靠基督、以求称义之人当中。目的状语(“我们既然因信基督而称义,并非因律法的行为”)表明,信心不是人的功德基础,而是领受基督所赐称义的途径。
末句(“凡有血气的,都不能因律法的行为称义”)将这一宣称普遍化至“凡有血气的”——无一例外地包括每一个世人。在保罗此处的论证中,称义是律法无法为任何人成就的事,因此必须经由另一条途径:信基督耶稣。
背景
在前后文里,保罗刚刚责备了在安提阿的矶法,因为他当着从雅各那里来的人之面,就向外邦信徒退出了同桌吃饭(13–14 节)。第 15 节以犹太人共同的假设铺陈论证:“我们这生来是犹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随后第 16 节推翻这一假设,指出犹太人的身份与律法的行为同样不能使人称义。
17–21 节紧接第 16 节,阐发其含义:若信徒在基督里寻求称义,却仍被定为罪人,难道基督就成了罪的帮凶吗(17 节)?把律法所拆毁的重新建造,就表明自己是违反律法的(18 节)。借着律法,保罗已经向律法死了,好叫他在神面前活过来(19 节);本章以这一肯定收尾:若义是借着律法而来,那基督就是白死了(21 节)。
常见问题
为什么保罗在同一节经文中三次重复“不是因律法的行为”?
这种重复是为了突出唯独信心在基督里是称义的根基这一排他性。保罗预料到可能会有人反对,认为律法的行为可以补充或成全信心所开始的工,因此他在总结语中重申:“凡有血气的,都不能因律法的行为称义。”
“律法的行为”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善行吗?
在加拉太书第 2 章的论证中,“律法的行为”特指摩西律法所要求的行为——包括保罗在安提阿所面对的与犹太人身份相关的界限标志(例如与同桌吃饭相关的实践)。这节经文并未把该词扩展为泛指一切的道德努力。
第 16 节与前后 13–14 节和 17–21 节之间有何关联?
第 16 节是该段落的论题所在。13–14 节提供了促成这节经文的情境(矶法在安提阿的退缩),17–21 节则引申其结论:若称义是借着信心而非律法的行为而来,那么退回律法的行为就等于拆毁福音,其替代选择就是借着信心活在基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