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研读
罗马书4章——亚伯拉罕因信称义
保罗通过重新解读亚伯拉罕和大卫的例子来辩护因信称义、与行为无关的真理,进而将这一应许与复活联系起来。
经文
- 1.如 此 說 來 , 我 們 的 祖 宗 亞 伯 拉 罕 憑 著 肉 體 得 了 甚 麼 呢 ?What then shall we say that Abraham, our forefather, hath found according to the flesh?
- 2.倘 若 亞 伯 拉 罕 是 因 行 為 稱 義 , 就 有 可 誇 的 ; 只 是 在 神 面 前 並 無 可 誇 。For if Abraham was justified by works, he hath whereof to glory; but not toward God.
- 3.經 上 說 甚 麼 呢 ? 說 : 亞 伯 拉 罕 信 神 , 這 就 算 為 他 的 義 。For what saith the scripture? And Abraham believed God, and it was reckoned unto him for righteousness.
- 4.做 工 的 得 工 價 , 不 算 恩 典 , 乃 是 該 得 的 ;Now to him that worketh, the reward is not reckoned as of grace, but as of debt.
- 5.惟 有 不 做 工 的 , 只 信 稱 罪 人 為 義 的 神 , 他 的 信 就 算 為 義 。But to him that worketh not, but believeth on him that justifieth the ungodly, his faith is reckoned for righteousness.
- 6.正 如 大 衛 稱 那 在 行 為 以 外 蒙 神 算 為 義 的 人 是 有 福 的 。Even as David also pronounceth blessing upon the man, unto whom God reckoneth righteousness apart from works,
- 7.他 說 : 得 赦 免 其 過 、 遮 蓋 其 罪 的 , 這 人 是 有 福 的 。saying, Blessed are they whose iniquities are forgiven, And whose sins are covered.
- 8.主 不 算 為 有 罪 的 , 這 人 是 有 福 的 。Blessed is the man to whom, the Lord will not reckon sin.
- 9.如 此 看 來 , 這 福 是 單 加 給 那 受 割 禮 的 人 麼 ? 不 也 是 加 給 那 未 受 割 禮 的 人 麼 ? 因 我 們 所 說 , 亞 伯 拉 罕 的 信 , 就 算 為 他 的 義 ,Is this blessing then pronounced upon the circumcision, or upon the uncircumcision also? for we say, To Abraham his faith was reckoned for righteousness.
- 10.是 怎 麼 算 的 呢 ? 是 在 他 受 割 禮 的 時 候 呢 ? 是 在 他 未 受 割 禮 的 時 候 呢 ? 不 是 在 受 割 禮 的 時 候 , 乃 是 在 未 受 割 禮 的 時 候 。How then was it reckoned? when he was in circumcision, or in uncircumcision? Not in circumcision, but in uncircumcision:
- 11.並 且 他 受 了 割 禮 的 記 號 , 作 他 未 受 割 禮 的 時 候 因 信 稱 義 的 印 證 , 叫 他 作 一 切 未 受 割 禮 而 信 之 人 的 父 , 使 他 們 也 算 為 義 ;and he received the sign of circumcision, a seal of the righteousness of the faith which he had while he was in uncircumcision; that he might be the father of all them that believe, though they be in uncircumcision, that righteousness might be reckoned unto them;
- 12.又 作 受 割 禮 之 人 的 父 , 就 是 那 些 不 但 受 割 禮 , 並 且 按 我 們 的 祖 宗 亞 伯 拉 罕 未 受 割 禮 而 信 之 蹤 跡 去 行 的 人 。and the father of circumcision to them who not only are of the circumcision, but who also walk in the steps of that faith of our father Abraham which he had in uncircumcision.
- 13.因 為 神 應 許 亞 伯 拉 罕 和 他 後 裔 , 必 得 承 受 世 界 , 不 是 因 律 法 , 乃 是 因 信 而 得 的 義 。For not through the law was the promise to Abraham or to his seed that he should be heir of the world, but through the righteousness of faith.
- 14.若 是 屬 乎 律 法 的 人 才 得 為 後 嗣 , 信 就 歸 於 虛 空 , 應 許 也 就 廢 棄 了 。For if they that are of the law are heirs, faith is made void, and the promise is made of none effect:
- 15.因 為 律 法 是 惹 動 忿 怒 的 ( 或 作 : 叫 人 受 刑 的 ) ; 那 裡 沒 有 律 法 , 那 裡 就 沒 有 過 犯 。for the law worketh wrath; but where there is no law, neither is there transgression.
- 16.所 以 人 得 為 後 嗣 是 本 乎 信 , 因 此 就 屬 乎 恩 , 叫 應 許 定 然 歸 給 一 切 後 裔 ; 不 但 歸 給 那 屬 乎 律 法 的 , 也 歸 給 那 效 法 亞 伯 拉 罕 之 信 的 。For this cause it is of faith, that it may be according to grace; to the end that the promise may be sure to all the seed; not to that only which is of the law, but to that also which is of the faith of Abraham, who is the father of us all
- 17.亞 伯 拉 罕 所 信 的 , 是 那 叫 死 人 復 活 、 使 無 變 為 有 的 神 , 他 在 主 面 前 作 我 們 世 人 的 父 。 如 經 上 所 記 : 我 已 經 立 你 作 多 國 的 父 。(as it is written, A father of many nations have I made thee) before him whom he believed, even God, who giveth life to the dead, and calleth the things that are not, as though they were.
- 18.他 在 無 可 指 望 的 時 候 , 因 信 仍 有 指 望 , 就 得 以 作 多 國 的 父 , 正 如 先 前 所 說 , 你 的 後 裔 將 要 如 此 。Who in hope believed against hope, to the end that he might become a father of many nations, according to that which had been spoken, So shall thy seed be.
- 19.他 將 近 百 歲 的 時 候 , 雖 然 想 到 自 己 的 身 體 如 同 已 死 , 撒 拉 的 生 育 已 經 斷 絕 , 他 的 信 心 還 是 不 軟 弱 ;And without being weakened in faith he considered his own body now as good as dead (he being about a hundred years old), and the deadness of Sarah's womb;
- 20.並 且 仰 望 神 的 應 許 , 總 沒 有 因 不 信 心 裡 起 疑 惑 , 反 倒 因 信 心 裡 得 堅 固 , 將 榮 耀 歸 給 神 ,yet, looking unto the promise of God, he wavered not through unbelief, but waxed strong through faith, giving glory to God,
- 21.且 滿 心 相 信 神 所 應 許 的 必 能 做 成 。and being fully assured that what he had promised, he was able also to perform.
- 22.所 以 , 這 就 算 為 他 的 義 。Wherefore also it was reckoned unto him for righteousness.
- 23.算 為 他 義 的 這 句 話 不 是 單 為 他 寫 的 ,Now it was not written for his sake alone, that it was reckoned unto him;
- 24.也 是 為 我 們 將 來 得 算 為 義 之 人 寫 的 , 就 是 我 們 這 信 神 使 我 們 的 主 耶 穌 從 死 裡 復 活 的 人 。but for our sake also, unto whom it shall be reckoned, who believe on him that raised Jesus our Lord from the dead,
- 25.耶 穌 被 交 給 人 , 是 為 我 們 的 過 犯 ; 復 活 , 是 為 叫 我 們 稱 義 ( 或 作 : 耶 穌 是 為 我 們 的 過 犯 交 付 了 , 是 為 我 們 稱 義 復 活 了 ) 。who was delivered up for our trespasses, and was raised for our justification.
这段经文的意思
罗马书4章是一段持续而完整的论证,借两个犹太圣经中的典范——亚伯拉罕与大卫——说明称义是本于信、而非本于行为。保罗以亚伯拉罕“按着肉体找到了什么”(4:1)这一问题开篇,随后以圣经本身作答: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4:3)。4:4–5中的推理构建了一组对比——“工价经济”(工价是应得的、并非白给的)与“礼物经济”(神“称那不敬虔的人为义”)。保罗的重点并非说行为本身是恶的,而是说人在神面前得以称义的根基,不能是基于某种表现所应付的工价。
接着,保罗援引大卫(诗篇32篇),以表明这并非亚伯拉罕独有的特例,而是每一个蒙赦免之人普遍的经历。4:7–8中的福分归于那些过犯得以赦免、罪恶得以遮盖的人,全然未提及人的任何成就。这里修辞上的转折十分重要:亚伯拉罕是受割礼之人的父,而大卫则是一个具体的罪人例子,他同样在非功德的基础上被宣告为有福,由此将这一原则从圣约血统的局限中扩展出去。
最后,4:9–25节解决了这一福分是否仅限于受割礼之人的问题。保罗论证亚伯拉罕是在未受割礼之时就被宣告为义(4:10–11),因此割礼只是对先前已有之义的后来印证。4:13中的应许其根基不在于律法,而在于因信而得的义,因为律法只会带来忿怒(4:15)。本章以一位“叫死人复活”之神的神学(4:17)以及那位使耶稣复活的应许(4:24–25)作为总结的高潮,由此显明亚伯拉罕之信与基督徒之信具有相同的形态:信靠那位能使死人复活的神。
背景
罗马书4章位于保罗从罗马书1:18至5:21所展开论证的核心地带。罗马书1–3章确立:外邦人与犹太人同样处于罪中,无一人能因律法的行为而称义;第4章则回过头去追溯亚伯拉罕(早于西奈)、并延伸到大卫,为这一论断提供了正面的圣经根据。整章最好被视作一个紧密相连的解经单元,预示着罗马书5章中关于亚当与基督的讨论。
本章的论证倚赖两段保罗视为权威的旧约经文:创世记15:6(在4:3明确引用,并在4:22呼应)和诗篇32:1–2(在4:7–8明确引用)。保罗的论证预设了一个熟悉这些经文的犹太读者群体,并将这些经文推向一个在其原本语境中虽可承受、却未曾明确凸显的结论——义是本于信、而非本于律法之行为,且这一福分延及一切与亚伯拉罕同有这信的人,无论受割礼与否。
原文关键词
- G1344 δικαιόω(dikaioō),译为“称义”。本词典将其定义为“使……被视为(或显为)公义或无辜”。保罗在罗马书4章使用此词,意指神所宣告性的作为,而非一种道德改善的过程:亚伯拉罕的信心被“算为”义(4:3, 4:5, 4:22)。
- G3049 λογίζομαι(logizomai),意为“算为”“计入”“归账”。这是一个记账式的比喻:所谓“算为”的,并非所产生的,乃是记入账上的(4:3, 4:5, 4:9, 4:10, 4:11, 4:22, 4:23, 4:24)。此动词在保罗与行为的对比中居于核心地位(4:4):工价是应得的,而被算入的义乃是礼物。
- G5485 χάρις(charis),意为“恩典”。在4:4节中,工价并非“κατὰ χάριν”(“按着恩典”)而算;在4:16节中,承受产业乃是“本于信”,使其“κατὰ χάριν”——如此,整个应许的经济结构是由恩典而非债务所构成。此词在此并非虔诚修辞上的填充词,而是ὀφείλημα(“债务”,4:4)的形式对立面。
相关经文
- Genesis 15:6 保罗在4:3与4:22所引用的根基性经文:“他信耶和华,神就算他为义。”罗马书4章整章论证的关键在于保罗在4:9–11所提出的时间性问题——“算为义”发生在受割礼之前,因此不能与律法的礼仪捆绑在一起。
- Psalms 32:1 在4:7节中引用,将亚伯拉罕的样式延伸到大卫:有福之人,乃是其过犯得赦免、罪恶得遮盖之人。保罗借此表明:因信称义、与行为无关,并非什么新道理,而是早在以色列自己的诗篇中已获认可。
- Genesis 17:5 在4:17节中所引:“我已立你作多国的父。”保罗将亚伯拉罕“多国之父”的角色与神的创造大能相连——“他叫死人复活,称无为有如同已有。”这塑造了4:24–25中复活的救论。
常见问题
罗马书4章是否教导说,行为在基督徒生命中毫无地位?
并非如此。本章所否认的,乃是行为作为称义的*根基*,而非行为本身有无意义。保罗将工价(ὀφείλημα,4:4)与恩典(χάρις,4:4, 4:16)作对比:工价是对已完成之工的偿付,而义则是算给那不敬虔却信靠之人(4:5)。这一论辩所关乎的,是得以称义的根据,而非顺服是否随之而来。
保罗为何在4:9–12节中提及割礼?
因为针对因信称义最显而易见的犹太异议是: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包含了割礼(创世记17章),如此,这一福分似乎只适用于受割礼的人。保罗以创世记15:6的“算为义”发生在割礼之先为据,回应这一异议:割礼不过是对先前已有的信之义的后来印证,而亚伯拉罕乃是一切与他同有这信之人的父,无论受割礼与否(4:11–12)。
罗马书4章中亚伯拉罕之信与基督徒之信有何关联?
保罗通过辨认这两种信所指向的对象来建立这一联系。亚伯拉罕信的是那位“叫死人复活”的神(4:17);基督徒所信的,乃是“那叫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神(4:24)。两者所信的是同一位神——那能呼召尚不存在之事物使其进入存在的神——并且两者都因此被算为义(4:22–24)。章末经文(4:25)将整段论证系于十字架与复活之上:基督被交付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