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问答

罗马书3章中的信心与律法:二者是否对立?

信心与律法并不对立;律法显明人的罪,而信靠基督是神所命定的称义之途,此乃印证律法,而非推翻律法。

回答

保罗在罗马书3章的论证方向十分明确: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所有人都“都在罪恶之下”(罗马书3:9)。旧约圣经本身也证实:“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马书3:10)。因此,律法无法使违反它的人得称为义;律法的功用乃是叫人“知罪”(罗马书3:20)。保罗直言这一结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马书3:20)。

罪既已显明,保罗随即指出神的回应:“神的义已经在律法以外显明,有律法和先知为证”(罗马书3:21)。这义是“借着耶稣基督的信心,归于一切相信的人”(罗马书3:22),其根据乃是“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马书3:24)。关键在于,这并非新造之论。28节划定了界线:“人称义是因着信,与律法的行为无关。”然而31节立刻驳斥了“因信废了律法”的指控:“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因信称义正是解决了律法所显明的问题,从而成全了律法的宗旨。

背景

罗马书3:1-31是保罗书信的关键转折。他首先为神的信实辩护,驳斥“犹太人的不信会使神的信实归于徒然”的质疑(罗马书3:1-8),随即宣告“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罗马书3:9),引用一连串旧约经文证明罪恶的普世权势。只有在如此全面的定罪之后,他才宣告在基督里并借着基督宝血所成就的“挽回祭”这一神圣救法(罗马书3:25)。本章末尾阐明,此处的“信”并非为放纵私欲开的口子;而正是神得以仍然是“公义的,又称那因信耶稣的人为义”的确切途径(罗马书3:26)。读者不应将“律法的行为”误解为泛指一切道德行为;在此语境中,该词特指那些可使人凭自身功德在神面前站立得稳的立约记号与顺服,而20节已宣告此路行不通。

相关经文

  • Romans 3:28 这是问题所聚焦的关键经文:“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与律法的行为无关。”结合31节来看,此句阐明了保罗在本章余下部分——乃至全书余下部分——所要捍卫的核心论点。

常见问题

“与律法的行为无关”是否意味着律法是邪恶或无用的?

不是。保罗明言律法“叫人知罪”(罗马书3:20),并坚称信心“坚固”律法,而非废掉律法(罗马书3:31)。律法本是圣洁的,只是它无法使罪人称义,这恰恰说明“借着基督耶稣的救赎”是何等必要。

如果人不是因行为称义,那么顺服是否就毫无意义?

罗马书3章并未取消顺服,只是取消了将顺服作为蒙神悦纳的依据。21节指出这义“被律法和先知所见证”,表明信心与律法的见证彼此相合,而非意味着顺服被弃置。

保罗为何强调称义是“白白地”借着恩典(罗马书3:24)?

因为人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3:23)。既然无人能靠自身赚取在神面前的地位,唯一可能的根据便只能是神白白的恩典——“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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